关于印发《六安市林业局财务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欧洲杯足球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林业局发布时间:2018-12-1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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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林业局财务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单位:

   《六安市林业局财务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1日

 

六安市林业局财务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规范我局财务统管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原有财务统管制度的基础上,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审批票据和审批程序

   1、凡需报销的支出,均应填制报销封面。封面上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必须填写完整,封面后附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填写经手人,该附的附件一定要附全。

   2、局属各单位报销凭证除按上述要求完善手续外,还需由所在单位报账员填制月支出汇总审核单,经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送局财务监督组审核盖章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无异议,方可支付、入账。

   二、差旅费管理

   1、所有差旅费报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管理办法和支出标准执行。

   2、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抽、借调人员)出差,须在出差前一天或当天(特殊情况须先电话报告并在出差后三天内)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否则,不予补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出差,外出审批单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出差单由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会议、培训明确注明由会议承办单位承担会议及食宿费的,差旅费补助只报销往返费用;到金安区、裕安区出差,必须填写到乡镇具体地点,否则不予报销。

   3、差旅费报销填写时,项目、内容要清楚,并将规范的住宿发票,车(船、机)票等原始票据分项、分类,按规定要求粘贴在报销单后面,并附有公务出差审批单和相关文件。

   三、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1、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局机关公务接待,要按照原定的规定,根据接待函,填写派餐单,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接待。局属部门的公务接待也要按照接待函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

   2、要严格执行三单一函,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用报销时须出具来访单位派出公函,用餐明细、公务接待审批单、餐饮发票等票据,公函日期与用餐明细日期要一致。

   3、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必须按六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和中共六安市委办〔2016〕42号规定严格执行。

   四、会议费、培训费管理

   1、会议、培训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开会(培训)”的程序,局机关召开县区参加的会议,由局分管负责同志提出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超过50人以上的会议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属单位的会议、培训,需发生财务支出的,必须先书面请示市局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提供会议费发票外,还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结算等凭证。

   2、财务监督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未经批准的会议(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3、报销承办的培训费用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地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凭证。

   4、各类会议、培训标准按照六安市财政局财行〔2014〕254号规定执行。

   5、公务活动管理:局属单位重大活动必须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活动后报销需附活动审批文件及活动相关支出费用的原始票据。

   6、大额资金的管理(2万元以上含2万元):局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必须按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经费结余大额资金需调整用途的必须向市局请示审批后,方可报财政审批。

   五、报销事项职责分工

   1、经办人职责:首先要对所报销事项和原始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其次要填写、整理完整的报销单及附件,并将相关原始单据及附件粘贴整齐、完整。

   2、审核人职责:财务审核对票据填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分管领导审核对所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3、报账员职责:局属单位的报账员在每月20日之前,要将单位需要支出的票据完成报批手续,填写月支出汇总审核单,报财务监督管理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交局财务监督组支付。

   4、财务监督管理组职责:对需要报销支出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按报销程序进行支付。

   以上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局财务监督管理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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